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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规避调查概述

 2021-02-20 来源:  收藏文章

欧盟针对中国出口企业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使得中国出口企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

部分出口企业在欧盟采取措施后,通过一些“规避”手段向欧盟出口,以规避欧盟的反倾销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反规避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欧盟近4年发起了超过10起反规避调查,其中8起是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调查。

我们注意到,很多出口企业对欧盟的反规避调查程序并不了解,导致欧盟采取更加严苛的措施,并直接引发欧盟海关、欧委会针对进口商的海关欺诈行为调查,追溯进口商清关的“规避”货物关税。

本文结合案例,对欧盟的反规避调查进行简要介绍。


一、欧盟反规避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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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条例》(REGULATION (EU) 2016/1036)第13条涉及反规避的调查,共5款内容,对规避的定义、认定、反规避调查的发起、以及反规避调查最终的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 规避的定义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规避需要符合以下几点特征:

1)规避表现为贸易模式的变化;

2)仅为考虑反倾销税之外,无其他正当理由;

3)存在损害或者削弱反倾销税的效果;

4)与之前确定的正常价值相比,构成倾销。

2. 规避行为的种类

规避行为主要包括:

1)对被调查产品稍加改变,使其符合通常不受措施约束的海关税则编码,但没有改变其基本特性,仅仅改变了税则号;

2)将受制于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经由第三国转运;

3)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获得较低的税率企业出口到欧盟;

4)第三国转运包括在第三国简单组装或装配零件。

注意:针对上述第4种的情形,如果组装活动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视为构成规避行为:

1)该活动自反倾销调查开始时或临近其开始之前启动组装,或者数量明显激增,而且相关的零部件来自受反倾销措施约制的国家(譬如中国);

2)进口受制于反倾销措施国家的零件占整个产品零件总值的60%或以上,但是,如果零件在组装过程中,增值率超过制造成本的25%,除外。


二、反规避调查

1. 反规避调查程序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可以自主或者由申请人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在发起之时欧委会可以同时要求海关部门对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登记或者收取保证金。

反规避调查程序需在9个月内完成,征税形式有2种,将原审反倾销税的实施延展到经第三国转口、或组装的同类产品,譬如经由越南、柬埔寨、马来西亚或泰国;如果出口企业未经第三国出口,而是发生在涉案国境内(譬如中国),反倾销税将提拉到原审反倾销调查形成的惩罚性税率。

2. 豁免和再审程序

反规避调查的核心是“贸易方式、贸易渠道”的改变。但是,并非所有出口企业都构成“规避”的行为。因此,当欧委会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时候,没有构成“规避”的出口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否则,将被视为规避,受制于惩罚性关税。在程序上,称之为“豁免”。如果调查涉及第三国的组装行为,同样需要进入程序积极证明不构成“规避”,以豁免延展到第三国的反倾销措施制裁。


三、主要案例分析 - 中国出口企业的误区

近几年,欧盟发起了一系列反规避调查,涉及钢铁行业(耐腐蚀钢)、陶瓷行业(瓷砖)、化工行业(过硫酸盐)、食品行业(柠檬酸)及交通工具(自行车)等。所有调查覆盖了上述规避行为的四种情况。

1. 产品微调(改变税则号)- 积极应诉申请豁免

2019年11月26日,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耐腐蚀钢(Corrosion ResistantSteels)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经调查,欧委会认为,通过微小改变产品的化学组成或其涂层(在涂层中添加镁),使产品落入不同于原审征收反倾销税的税则号项下,构成规避。

此案中,只有两家中国的出口企业应诉并提交了豁免申请,其中一家出口企业,首钢集团,成功豁免。其他20多家企业误认为没有规避行为,可以不参与应诉,导致欧委会将所有企业的出口纳入到惩罚性关税行列。另一家应诉的出口企业,未能豁免。

2. 第三国转运、组装– 零部件的构成与25%的增值率

2017年12月13日,欧委会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Citric Acid)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欧委会在立案公告中指出,有充分证据证明原产于中国、自柬埔寨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柬埔寨)的柠檬酸规避了对中国柠檬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本案中唯一一家出口欧盟的柬埔寨企业参加了应诉。经调查,欧委会认为该企业从中国进口柠檬酸作为其制作柠檬酸盐的原材料并未直接出口到欧盟,因此未构成规避。此外,从中国进口的原材料比例低于60%。

3. 通过获得低税率企业出口

2019年9月26日,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过硫酸盐(Persulphates)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认为涉案产品通过改变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以规避对中国出口企业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经调查,欧委会认为该公司的出口行为规避了原审反倾销措施,企业在措施实施期间进行了公司结构的改变,未能及时通告欧委会,导致新组建的合资企业规避了原措施。

类似的案件还有2019年3月22日发起的陶瓷餐具和厨具反规避调查。经调查,欧委会认定30家中国企业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低税率企业)出口,因此将原审所有其他公司税率扩大适用于这30家企业,并追溯征收关税。

4. 第三国组装

2014年9月2日,欧委会发起了针对原产于中国,在柬埔寨、巴基斯坦和菲律宾转口(组装)的自行车的反规避调查。

本案中,欧委会认为柬埔寨的两家生产商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车架占其部件的60%以上,且增值率(在组装过程中除了车架之外额外增加的价值)低于25%,因此存在规避行为。

与此同时,巴基斯坦的一家生产商以及菲律宾的一家生产商亦被认定存在类似的规避行为。


四、构成规避的法律后果

很多中国企业并不了解“规避”行为一旦成立,欧盟海关将追溯征收在调查期间清关进口的关税,譬如,“规避”期间的反倾销税为30%,而原审调查调查的惩罚性关税为70%,进口商必须补足两个税率之前的差额。

另外,欧委会设有专门关税欺诈行为调查的部门,一旦规避形成,追溯征收的惩罚性关税将不仅仅限定在反规避调查立案之日,而是延展到调查期前的清关货物,针对规避清关的行为,在严重的情势下,进口商将面临严苛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中国出口企业一定要慎重规划自己的出口、市场布局,以及反倾销立案前、反倾销措施采取后的可能性海外投资。


(中伦国贸团队,作者:蒲凌尘 刘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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